九州沖縄山口中文教育学会

九州冲绳山口中文教育学会章程(2024年9月29日)

第一章 总则
(名称)
第1条 本会定名为“九州冲绳山口中文教育学会”,日文名称为“九州沖縄山口中国語教育学会”,英文名称为“The Society of Chinese Language Education in Kyushu Okinawa Yamaguchi”。 本会简称“九州中文学会”。
(性质)
第2条 本会由九州冲绳山口地区从事中文教育(包括华文教育)的教学、研究和推广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非政治、非宗教、非营利性学术团体。
(会址)
第3条 本会会址设在日本国福冈县福冈市。

第二章 目的及业务范围
(目的)
第4条 促进九州冲绳山口地区的中文教育的教学、研究和推广;加强各地中文教学与研究工作者之间、机构之间的联系;提高九州冲绳山口地区中文教师、中文教育机构的整体水平;促进中日文明互鉴和中日两国的民间交流,为推进中日友好贡献力量。
(业务范围)
第5条 为实现上述目的,本会开展以下业务:
(1) 每年举办一次教学研究报告大会(以下简称“大会”)和会员年度总会(以下简称“年会”);
(2) 举办教学研讨会、交流会、研究会等实践性活动;
(3) 举办或协办中文大赛等活动;
(4) 编撰中文教材、教学辅助材料;
(5) 组织或协办YCT、HSK等中文水平考试;
(6) 组织或协办教师培训、教学质量评价;
(7) 开展与中日两国中文教育相关的机构、单位及团体的交流与合作;
(8) 设立学会网站和微信公众号,面向社会开展中文教育的咨询业务及职业发展服务;
(9) 其他符合本会目的的相关业务。

第三章 会员
(会员类别)
第6条 本会会员分为以下三种:
(1) 个人会员
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按时缴纳会费,在本会业务范围内能发挥一定作用、从事中文教学、研究与推广的个人。个人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有表决、选举和被选举权。
(2) 团体会员
拥护本会章程,有加入本会的意愿,按时缴纳会费,在本会业务范围内能发挥一定作用、从事中文教学、研究与推广的专门机构。团体会员的代表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有表决、选举和被选举权。
(3) 赞助会员
拥护本会章程,为本会提供赞助的个人、机构、单位或团体等。赞助会员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没有表决、选举和被选举权。
(顾问)
第7条 根据需要,本会可聘请名誉顾问、顾问。名誉顾问及顾问在会员代表大会上没有表决、选举和被选举权。
(1) 名誉顾问:拥护本会章程,热心于中文教育事业,对本会发展有突出贡献者。
(2) 顾问:拥护本会章程,热心于中文教育事业,对本会发展有较大贡献者。
(入会程序)
第8条 本会入会程序如下:
(1) 通过邮寄或互联网等有效手段提交申请书;
(2) 本会事务局依据第6条之规定审批,报理事会备案核查;
(3) 通过邮寄或互联网等有效手段寄发正式入会通知书,按个人会员、团体会员、赞助会员编入《会员通讯录》。
(会员权力)
第9条 本会会员拥有以下权力:
(1) 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;
(2) 获得本会各项服务的优先权;
(3) 对本会工作的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;
(4)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(会员义务)
第10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以下义务:
(1) 执行和维护本会的决议;
(2) 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;
(3)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(4) 按规定缴纳会费;
(5) 向本会提供有关教学研究与中文国际推广的信息、资料和稿件。
(退会)
第11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正式入会通知书。
(会员资格丧失)
第12条 会员如有以下任何一种情形,将自动丧失会员资格:
(1) 提交退回申请;
(2) 本人死亡或团体消亡;
(3) 丧失民事行为能力;
(4) 个人会员因违法犯罪被判处刑罚;
(5) 不按规定交纳会费;
(6) 被本会除名;
(7) 其他导致会员资格丧失的情形。
(除名)
第13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者,经理事会决议予以除名:
(1) 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;
(2) 损坏本会名誉或利益的行为;
(会费等不退还)
第14条 会费的金额、交纳方法等细则另行规定。
第15条 已经缴纳的会费、捐赠等,不论任何理由,皆不予退还。
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(会员代表大会)
第16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,其职权是:
(1) 制定和修改章程;
(2) 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;
(3) 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4) 决定终止事宜;
(5)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17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由1/2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与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18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。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。
(理事会)
第19条 理事会成员由会长、副会长、理事、监事构成。
第20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每届任期4年,可以连任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21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1)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2) 任免会长、副会长、事务局长;
(3)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4)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5) 决定会员的入会或除名等事宜;
(6) 聘请名誉顾问、顾问;
(7)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(8) 制订内部管理制度;
(9) 决定其他重要事项。
第22条 理事会须由1/2以上理事出席方为有效,其决议须经与会理事1/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23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,可采用线下或线上等形式召开。
(监事)
第24条 本会设监事1至2名,负责监察理事会的工作和本会的财务工作,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察状况。
(会长、副会长、事务局长及事务局)
第25条 本会会长、副会长、事务局长由理事会提名、选举产生,并需具备下列条件:
(1)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2) 在社会上有较大影响;
(3) 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业绩;
(4) 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5) 未受过刑事处罚的;
(6)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26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。
第27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:
(1)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;
(2) 检查和督促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;
(3)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;
(4) 决定任命事务局工作人员;
(5) 协调与其它机构、组织、团体的关系;
(6) 可处置紧急或突发事件,而后由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依照有关规定审查备案。
(7) 会长因故缺席时,可指定副会长代行职权。
第28条 本会事务局长行使下列职权:
(1) 主持事务局日常工作;
(2) 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3) 推荐事务局工作人员;
第29条 事务局为本会常设办事机关。
第30条 根据需要,本会可以下设委员会等机构。委员会等机构的细则另行规定。
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(经费来源)
第31条 本会经费来源如下:
(1) 会费;
(2) 捐赠;
(3)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;
(4) 其他合法收入。
(资产管理和使用)
第32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33条 本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34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35条 本会配备会计和出纳,会计不得兼任出纳。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36条 本会的会计年度为4月至次年3月。

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37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38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39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须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符的中文教育事业。

第七章 附则
第40条 对本会章程进行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41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。
第42条 本章程经2024年9月29日本会成立大会会员代表表决通过生效。